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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水平律师 郭水平,男,重庆南川人,现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承诺:诚信、精业、高效、务实。郭水平律师具有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优良的沟通协调能力,是一名深受当事人信赖的青年律师。其始终秉承“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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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何某某、何某某1、何某某2、何某某4、何某、韦某。

被告:何某某3。

被继承人何父与陈某共生育了六个子女,即何某某、何某某1、何某某2、何某某3、何某某4、何森。何某、韦某是何森之子,2010年10月14日,何森死亡。2011年1月,何父死亡。何父与陈某为雷州市xx镇高树巷xxx号房地产的共有权人,此房屋现由何某某3居住。2013年2月25日,陈某、何某某、何某某1、何某某2、何某某4、何某、韦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折价分割xxx号房地产,其中陈某占8/14份额,何某某、何某某2、何某某1、何某某4各占1/14份额,何某、韦某各占1/28份额,何某某3占1/14份额;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何某某3负担。

【法院观点】

作为被继承人何父的女儿,何某某、何某某2、何某某4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权继承遗产。陈某、何某某、何某某2、何某某1、何某某4和何某某3均为何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份额应均等。何森是被继承人何父之子,何森先于被继承人何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何某、韦某是何森之子,其对被继承人何父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可代位继承其父何森应享有的遗产份额。综上,陈某、何某某1、何某某、何某某2、何某某4、何某、韦某和何某某3对位于雷州市xx镇高树巷xxx号的房地产依次享有份额为8/14、1/14、1/14、1/14、1/14、1/28、1/28。

涉案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582000元、拍卖底价为502600元,因陈某愿意取得涉案房地产,由其折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故陈某应当根据涉案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即582000元的标准按份额补偿其他继承人。

法院判决: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份额支付上述房地产折价款给何某某、何某某2、何某某1、何某某4、何某、韦某、何某某3,即支付何某某、何某某2、何某某1、何某某4各35900元,支付何某、韦某各17950元,支付何某某341571.43元。

【法律解读】

第一,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在遗赠中也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第二,代位继承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惟一原因。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三,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时,代位继承人若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而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第四,对晚辈直系血亲范围的认定。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故在上述案件中,作为何森的子女的何某和韦某共同代位继承何森应分得的1/14遗产,共计35900元,平均每人继承17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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